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2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2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О七四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三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四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盜版視訊光碟片肆部(合計捌片)均沒收。
事實
一、丙○○係設於臺中市○○區○○路二段二七五號「星都錄影帶」商號負責人,明知「忘了我是誰」、「間接傷害」、「時光機器」等影片均係巨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圖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竟基於侵害巨圖公司著作權並意圖散布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初某日,以每部新臺幣(下同)一百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他人擅自重製之影片「忘了我是誰」、「間接傷害」視訊光碟片各一部、影片「時光機器」視訊光碟片二部,合計四部(共八片)而持有,旋即未經巨圖公司授權即擅自在「星都錄影帶」店內張貼廣告傳單,告知消費者其有此影片,欲以搭配促銷方式,將該光碟片無償提供予至店內承租其他影片之不特定人觀賞。嗣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十八時四十分許,為警在「星都錄影帶」店內當場查獲,並扣得前開盜版視訊光碟片四部,合計八片。
二、案經巨圖公司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認於右揭時、地,為警在上址錄影帶出租店內查獲盜版視訊光碟片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被查獲之盜版光碟片不是用來出租的,伊只是先買來自己觀賞,看完覺得可以後,伊就會去買經授權之原版片以供出租云云。惟查:
(一)查扣之視訊光碟片確未經巨圖公司授權而盜錄巨圖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忘了我是誰」、「間接傷害」、「時光機器」等影片一節,業據巨圖公司市場調查員甲○○於警詢時指訴歷歷(見偵查卷第七頁、第八頁),並有告訴人巨圖公司所提授權證明書乙紙、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與核准電影片證照三紙及現場照片十五張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二四頁、第二八頁、第三О頁、第三三頁、第三六頁至第四二頁)。又該等視訊光碟片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確實均屬燒錄製成之光碟片,此亦有本院勘驗筆錄乙紙足憑(見本院卷第一八頁)。況該等光碟片外觀既無精美印刷及包裝,亦無發行公司及主管機關新聞局之核准文號等標誌,被告並自承係以每部一百元之代價購得,與經授權發行之正版光碟片價格相去甚遠,以一般人之認知即可知其係盜版品,遑論被告係經營影片出租之業者,自應較一般人更有分辨及瞭解之能力,是被告明知扣案光碟片係侵害著作權之物,堪可認定。
(二)被告雖辯以該影片是買來自己觀賞用等語,然查,被告業於警詢時供陳:「(你稱未出租該批盜版光碟片,為何會將光碟片置放在出租店的櫃檯下?)‧‧‧如客戶想借就借給客戶看,因我未與該公司簽約」等語(見偵查卷第五頁背面),堪認被告確有散佈該等盜版視訊光碟片之意圖。且上開影片倘確係被告自己觀賞用,理應將該影片攜回家中,何以反將影片置於店內,並於店內廣告傳單上註明此等影片片名,足認被告此舉係在告知租片客戶,其擁有此等影片,並得將該光碟片無償提供予至店內承租其他影片之不特定人觀賞。被告雖另庭提帝國視聽唱片商行、創世紀視聽社所開立之出貨單三紙,欲證其確另有購買經授權發行之正版視訊光碟片,姑且不論巨圖公司並未將「忘了我是誰」、「間接傷害」、「時光機器」三部影片以單片授權之方式,交由帝國視聽唱片商行、創世紀視聽社出售,此有巨圖公司所提刑事陳報狀乙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二二頁),被告既自承欲將本件扣案盜版視訊光碟片無償借予租片客戶觀賞,則此出貨單自尚不得據為有利被告認定之憑採。綜上查證,被告首揭辯詞顯屬空言卸責,委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者,視為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文規定。被告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以出租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惟依據公訴人所起訴之犯罪事實本身以觀,被告「無償」提供盜版影音光碟片與不特定之客人觀賞,不論係出於噱頭或係促銷手法,單純免費提供盜版影音光碟片之行為,應僅係無償使用借貸或無償使用之法律關係而已,尚與「出租」之型態不相符合,況亦查無相關事證足以佐證被告有何實際「出租」之行為,是公訴人所認尚有未洽,惟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應由本院逕行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以一持有行為侵害數視聽著作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原審未察,採信被告之辯解,而遽為其無罪之諭知,疏未變更起訴法條論斷被告另有意圖散布而持有之行為,自有未合,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著作權應予保障,不得加以侵害之觀念,早經社會各界與政府透過各類教育及媒體宣導多年,被告為圖活絡所經營影帶店之出租業務,竟欲以搭配方式將前開盜版視訊光碟片無償借予他人觀賞,已然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兼衡扣得之盜版視訊光碟片數量非鉅,且被告尚未將之散佈於眾,情節尚非重大,及業與告訴人巨圖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乙紙在卷可憑,犯後非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於八十二年間,曾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此次教訓,當知警惕守法,應無再犯之虞,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業見前述,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至扣案之前開盜版視訊光碟片八片,係經被告購入為其所有之物,且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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