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明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653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14日下午3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十月五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小額貸款契約書及攤還收息記錄
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