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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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莊植焜 律師監查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 劉足 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植焜律師任劉足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陳學驊律師任劉足監查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任劉足之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之分配,請求本院裁定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以利製作分配表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其數額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第84條、第128條定有明文。法院為此核定,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財團之財產難易、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況而為裁定。
三、經查,本件破產程序於民國101年6月6日選任莊植焜律師為劉足之破產管理人,嗣於101年7月20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選任陳學驊律師擔任監查人。本院審酌破產財團現有資產除破產人繳付現金新台幣(下同)200,000元外,加計拍賣股票得款60,313元、直銷進貨獎金252元、郵局存款36元、利息167元,累計破產財團財產分配金額為260,768元,參以破產管理人戮力處理股票以維破產財團財產,並斟酌事務之繁瑣程度及破產管理人所費時間心力等情,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80,000元,監查人之報酬以5,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陳俐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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