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 李伯煒 住臺南市○區○○里○○路○○○號
送達代收人 王麗華 住臺南市○區○○○街○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 鮑思高 慈幼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鮑思高慈幼會捐助章程第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鮑思高慈幼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於民國53年5月30日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為因應業務需要,乃經董事會第九屆第二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計15條,並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鮑思高慈幼會第九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紀錄暨簽到表、修正前及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影本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經本院徵詢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之意見,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對於台灣省台南市天主教鮑思高慈幼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為如附件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並無意見,有臺南市民政局102年5月8日南市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函1紙在卷足參。本院審酌聲請人如附表修訂後增訂第3條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第1至2條並無變動,另第4至17條單純為條次變更,非屬前揭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亦不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要件,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