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判決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133號上訴人 李玉龍 被上訴人 鐘榮賢 被上訴人 陳普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苗簡字第133號確認判決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40,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苗栗縣公館鄉)│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土地價額││├─────┬─────┤(元/㎡)│(㎡)│││││中義段│中小義段││││││││(重測前)│││││├──┼─────┼─────┼─────┼────┼────┼─────┤│1│350│83│3,200│197.53│1/4│158,024元│├──┼─────┼─────┼─────┼────┼────┼─────┤│2│351│83-2│3,200│118.75│1/4│95,000元│├──┼─────┼─────┼─────┼────┼────┼─────┤│3│352│83-3│3,200│117.65│1/4│94,120元│├──┼─────┼─────┼─────┼────┼────┼─────┤│4│353│83-4│3,200│116.38│1/4│93,104元│├──┴─────┴─────┴─────┴────┴────┼─────┤│合計│440,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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