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344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被繼承人乙○○死亡後其繼承人繼承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3年度繼字第1108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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