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7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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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8719號債權人甲○○
9弄1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究為「新臺幣捌萬貳仟叁佰元」抑或為「新臺幣叁萬肆仟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