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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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丙○○丁○○戊○○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交訴字第三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刑事判決上訴時始得對本判決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卓俊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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