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即如尉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