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台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當時持刀砍傷死者,只是出於訓之意,並無殺人犯意,且被告於偵查中均坦承有持刀砍被害人行為,就共犯相關情節供述甚詳,犯罪後態度良好,爰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行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調閱相關案卷,認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尚不能因具保而消滅。從而,聲請人執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為無理由。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