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1133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1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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