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381號
原告 陳映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輝仁 、音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