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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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19號

債權人 陳映儒

上列債權人陳映儒因與債務人 陳文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映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文芳(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2樓)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倘係外籍人士,請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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