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3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1319號債權人 陳映儒 上列債權人陳映儒因與債務人 陳文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映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陳文芳(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2樓)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倘係外籍人士,請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