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張乃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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