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06號
105年度聲字第792號聲請人即被告 顧家 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竊盜等案件(105年度易字第26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顧家愿因涉嫌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顧家愿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裁定羈押在案。查被告顧家愿於本件犯行之前,即有竊盜前科,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本案又為多次竊盜犯行,其中不乏有多件侵入他人住宅竊盜之情形,被告又供稱:係因那段期間,較無工作,缺錢,才會去偷等語,足見聲請人對於以正當手法獲取所需財物之觀念及守法意志,均屬薄弱,再犯機率非低,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其所為對社會治安及他人居住與財產安全之侵害非微,核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無法以具保手段代替羈押。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所稱其業已坦承不諱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家中僅靠老婆薄弱薪水無法支撐,希望能回家安排家中事務,俾利將來安心服刑等等理由,核均非本院審酌是否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之要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