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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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66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吳坤銘 訴訟代理人 蔡文明 被告 古坤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350元,尚欠新臺幣6,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心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