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79號原告 王馨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2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