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2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吳珠子
黃佘春惠 李錫歡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徐燕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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