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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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82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梁晉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晉榮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834號裁定命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4年3月20日釋放,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於該案中,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詳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21至25、33至35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第一、二級毒品,上開物品因有該等第一、二級毒品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吸食器
1組
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2
殘渣袋
1個
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成分海洛因
3
殘渣袋
1個
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成分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