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 許珠宜 即 許珠碧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王思穎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