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829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陳瑞珍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一)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瑞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035號第56、57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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