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旺利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玲 如相對人即債務人宗霆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清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文杏 即宗冠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