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06號原告 陳志豪
陳靖銓 陳壹昇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被告 王培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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