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無效等為訴之追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010號抗告人 郭宜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周士翔 等間請求確認債權無效等事件,為訴之追加,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上字第3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6年度上字第37
6號駁回其追加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35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11日送達於抗告人 陳報 之郵政信箱,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仍未於相當期間內補繳裁判費,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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