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592號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 謝諒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0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等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不能准許。又其等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法無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規定,所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聲請,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