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9號原告寅○○○
3樓未○○○甲○○u○○H○○f○○G○○F○○E○○I○○J○○S○○R○○T○○Q○○L○○D○○O○○V○○d○○X○○U○○W○○e○○Z○○N○○C○P○○○a○○○
樓K○○○巳○○○M○○b○○
號7樓c○○
之2號Y○○上三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辰○○被告g○○
2號2樓丑○○○子○○○卯○○s○○j○○k○○癸○○○
8號w○○
5樓甲甲○
號亥○
號l○○
4號r○○o○○m○○n○○y○○○i○○甲辛○
2號甲戊○甲丙○甲壬○甲丁○
之1號甲庚○天○○○宙○○B○○
弄11號11樓宇○○甲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福粦 律師複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被告A○○
黃○○酉○○○
樓玄○○地○○戊○○
4號p○○○q○○h○○v○○z○○x○○t○○戌○○○午○○○甲己○壬○○乙○○丙○○辛○○己○○丁○申○○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貽馨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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