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22號原告 郁見築 大樓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陳思叡人原告 洪煥棋 原告 蔡尚達 原告 蔡志鴻 原告 林麗卿 原告 陳郁凡 原告 邱逸馨 原告 李贊賢 原告 康紀婷 原告 林欣穎 原告 曾玉婷 原告 陳偉菁 原告 謝冠廷 原告 夏雯霖 前列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 律師
林怡君 律師被告法定代理人 黃清源 原告與被告居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原告請求拆除易燃材料,替換為符合法律規範及符合外觀之耐燃ㄧ級材料,核定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61,920元;原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以較高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