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鄭恩賜 債務人 莊蘭君 (原名: 莊麗玉 )債務人 黃清源
一、債務人莊蘭君(原名:莊麗玉)應於繼承第三人 黃健亦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清源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編│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號││期間(民國)│年息│期間(民國)│年利率│├─┼─────┼─────────┼───┼─────────┼────┤│1│28,861元│104年8月1日起至│1.69%│104年8月1日起至│0.169﹪││││105年3月3日止││105年3月4日止││││├─────────┼───┼─────────┼────┤│││105年3月4日起至│2.69﹪│105年3月5日起至│0.538﹪││││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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