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9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在監獄執行中,於96年4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6年4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8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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