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6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劉選麟 相對人即債務人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鏘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零陸萬肆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