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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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8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黛絲即JAWODDAISYREGALADO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①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利息②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0元③自民國108年7月2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