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7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6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
告丙○○之異議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962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3860元,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860元
)。
二、請提出被告丙○○自申請系爭信用卡附卡後,該「附卡」之
消費明細資料供參(起訴狀所附消費明細資料無從辨認何筆
係附卡之消費,故請重新標示後提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