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7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6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
  告丙○○之異議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962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3860元,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860元
  )。
二、請提出被告丙○○自申請系爭信用卡附卡後,該「附卡」之
  消費明細資料供參(起訴狀所附消費明細資料無從辨認何筆
  係附卡之消費,故請重新標示後提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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