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陳林美容 即金暉企業社
5號1樓
被上訴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
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