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78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41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具狀提出下列資料文件:
(一)原告受損車輛行車執照影本1件。
(二)原告受損車輛估價單額金額請按工資、零件及鈑金、塗裝
等項目分列。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