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78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41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具狀提出下列資料文件:
 (一)原告受損車輛行車執照影本1件。
 (二)原告受損車輛估價單額金額請按工資、零件及鈑金、塗裝
   等項目分列。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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