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東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東簡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美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457號),暨移送併辦(104年度毒偵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董美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董美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5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東地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毒偵字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思戒除毒品,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12月9日晚上某時許,在其位於臺東縣臺東市○○街○○○號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經警徵得其同意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並於103年12月10日上午10時許,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證,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一)被告董美憶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二)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編號:A-171)、臺東縣警察局局本部103年度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以及刑案現場照片21張。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按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
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之紀錄,甫於103年5月6日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四、按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依法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甫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卻未把握自新之機會,積極戒毒,旋即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有不該,兼衡其持有毒品之數量非微,足見其已對毒品成癮而無法自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直接危害尚非甚鉅,並期使其經此教訓,能澈底悔悟,遠離毒品,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以打零工為業、經濟狀況貧寒(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晶體3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4年4月9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3頁正反面),上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2、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檢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凌浚兼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包裝袋3只,驗前││││淨重2.5511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5284公克)│├──┼───────┼───────────┤│2│吸食器│2組│├──┼───────┼───────────┤│3│夾鏈袋│3包│├──┼───────┼───────────┤│4│玻璃球吸食器│5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