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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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基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基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詹基源前因犯下列各罪,經先後判處有罪確定,而現正在執行中:
㈠於民國100年12月14、15日分別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7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9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於10
1年5月25日確定。㈡於101年5月18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犯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34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易刑從略),於102年5月7日確定。
㈢於101年5月23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犯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90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易刑從略),於同年12月11日確定。
㈣上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636號裁
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於同年7月18日確定,並於101年8月27日入監執行,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3年6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0日,刑期屆滿日為103年5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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