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340號抗告人 張芝菡 按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要之程式。經查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原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載為聲明異議),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