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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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田長志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案外人田長志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所明定。又上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田長志於民國(下同)95年4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至130年4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限依照各個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案外人田長志於95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限至115年
4月28日止,自借款日起,每滿一個月付本息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另案外人田長志於95年8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1,43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至130年8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限依照各個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案外人田長志於95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限至115年5月16日止,自借款日起,每滿一個月付本息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還。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田長志自103年4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1,211,018元及如約定事項之利息及違約金。經查案外人田長志已於103年3月23日死亡,並由鈞院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在案,爰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暨約定書影本、還款記錄等為證。又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田長志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其於7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陳稱案外人田長志生前均依約繳納本息,於死亡後才未為給付,依民法第230條之規定,聲請人主張之給付利息及違約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云云。惟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無權予以審認,應另尋訴訟途徑以謀解決。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東縣│臺東市○○○段││690│建│135.78│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騎│其│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積││備考││││││材料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樓│它││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計│及用途│積│位│││││││││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面│及│││││││││││││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1│9│漢陽南路155│東海段69│加強磚造│一│二││││││││││1│屋頂突出│1│平│全部││││4│巷11號│0│、二層│層│層││││││││││2│物│4.│方│││││7││││、│、││││││││││9.││1│公│││││││││6│6││││││││││5││6│尺│││││││││8.│1.││││││││││4││││││││││││3│1││││││││││││││││││││││9│5││││││││││││││││└─┴─┴──────┴────┴────┴─┴─┴─┴─┴─┴─┴─┴─┴─┴─┴─┴─┴────┴─┴─┴───┴───┘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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