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45號上訴人 黃莉雅 視同上訴人 李簡 美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明德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645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捌仟陸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