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抗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74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案由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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