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16號原告甲○○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新店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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