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
莊惠祺 律師 蘇若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於訴訟中為訴之追加,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壹仟零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家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