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8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竊盜犯行,業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1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又15日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犯行,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又15日、4月又15日,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詐欺犯行,業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6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