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5號上訴人即被告強榮超音波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維勳螺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95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捌仟捌佰元(即占用面積36㎡×25,800元/㎡=92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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