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82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應予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吳冠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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