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林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執他字第六一四號被告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包裝重零點捌陸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84年度執他字第614號被告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包裝重零點捌陸伍公克),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非法持有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前經本院以84年度易字第162號判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4年度上易字第18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次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前含包裝重0.872公克,驗餘含包裝重0.865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83年11月8日藥檢壹字第8318610號檢驗成績書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足證該扣案之透明結晶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無訛;至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亦因沾黏毒品無從析離,均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而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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