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共一年九月確定,並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七年九月四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矯司字第0九七0九0六四一七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矯字第0九七00二五五七六號)、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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