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5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9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936,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600元乘土地面積1,060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80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900元,尚有48,906元未具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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