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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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其本人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被告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9月,定應執行期徒刑1年6月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檢察官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受刑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