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調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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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天駒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終止兩造間之計程車租賃契約,而訴請被告返還
承租車輛及車牌,查兩造間系爭租約第24條明文合意有關本
約之爭執訴訟,雙方均同意由原告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
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毓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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